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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间效力
来源: | 作者:law-289 | 发布时间: 2665天前 | 9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核心内容:刑法上刑法的效力范围即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发生、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核心内容:刑法上刑法的效力范围即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发生、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它一共包括四个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我国刑法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下面我们对这四个原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以地域为界对在本国犯罪的人进行有效的打击,维护我国的秩序。

  二、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这一原则主要是体现我们国家对于本国人员的犯罪的管理,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的负责任的态度。

  三、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主要体现了国家维护本国与本国人民利益这一核心。

  四、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还是外国的,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四个原则不是孤立的,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但是都存在其局限性,四个基本原则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我国刑法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维护,又能从多角度打击犯罪,符合多数国家的利益追求。

  另外详细讲解刑法空间效力的四个权利: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特别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法律有特殊规定”一是指刑法规定的关于“享有外交赦免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二条是指刑法90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三是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四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对于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二、属人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是指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较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之罪的,适用本法。”

  三、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较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权具有一定的限制: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较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此外,刑法第10条对于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也是适用的

  四、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