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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10年增3倍精神赔偿也当与时俱进
来源: | 作者:law-289 | 发布时间: 2665天前 | 9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较高检较高法日前发布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日赔偿金额比上年度增加22.58元,比2007年提高了158.64元,接近10年前的3倍。有专家指出,当前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赔偿原则具有合理性,但赔偿标准尚有进步空间。

  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较高检较高法日前发布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日赔偿金额比上年度增加22.58元,比2007年提高了158.64元,接近10年前的3倍。有专家指出,当前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赔偿原则具有合理性,但赔偿标准尚有进步空间。

  理想的法治社会应该是犯罪得惩诫,权利得申张,司法有公正,狱中无冤案。但这只能是一种理想境界,是法治的乌托邦。虽然国家法制日益健全,但从事司法的毕竟不是机器,而是有血有肉的人。是人就会犯错误,认知有限,思辩力判断力有限,更何况在内心总潜藏着贪婪的魔鬼。一旦被贪欲牵着鼻子,被油脂蒙了心,就可以有眼看不见,人为制造冤案。当下的司法程序包括取证方式,亦有瑕疵。好在尚有强大的纠错机能,让不少冤案得以昭雪。这也是人们常说的迟到的公义。

  是故,为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体现的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明确,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受害公民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遗撼的是这个曾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被寄寓厚望的法律暴露出诸多弊端。冤狱得申颇为烦难。有的地方对昭雪冤案拖而不决,甚至一拖就是十多年;国家赔偿金远远不能补偿受害公民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

  当年黑龙江哈尔滨市铁路工人史延生错因“抢劫”被判死缓,其母亲等3人被判包庇罪,一家7口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折价才一元多。2001年轰动一时的陕西“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也只得到了74.66元赔偿。这些案例既成了国家司法史上永远也抹不去的耻辱,也成了国家赔偿法被公众诟病的口实。尤其精神赔偿长期缺席,使该法失去了良法之“良”善法之“善”。有人甚至尖刻地称其为口惠而实不至,可望而不可及的摆设和花瓶,或者干脆称为国家不赔法。

  所幸,公众看到了国家司法的明显进步。一些重大冤案相继被昭雪,错案追究制正在落实,国家赔偿金十年之间增长近3倍,精神赔偿也从无到有。《国家赔偿法》刚实施时,尚无精神损害赔偿。直到2014年较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较低不少于1000元,为赔偿额划出上下线。三天前,海南省高院公布,蒙冤23年的陈满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其中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此前,陈满向法院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虽说差距较大,但9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可以说是一个好兆头。

  人之所以为人,正因有情感人格尊严,污名化的“麻旦旦”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名誉损害,远甚于人身自由和健康的伤害。基于此,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美纽约法院判决一桩强奸案时,就细化到受害人在社会上和感情上的背叛、侮辱、孤立、威胁,自尊心等受到的侵害。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正因此,在不断提高日赔偿标准的同时,亦当将精神赔偿常态化规范化,其标准应高于民事赔偿,方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更好的保障人权,让公民的权利更尊贵,让人活得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