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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
来源: | 作者:law-289 | 发布时间: 2665天前 | 8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但任意撤销的行使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及经过公证的 赠与是不得撤销的。《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 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案情】:刘平与刘之柱是叔侄关系。叔叔刘之柱因为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生活起 居;2013年1月,经过一些亲朋好友商议,叔叔刘之柱与侄子刘平达成协议,由刘平照顾叔叔刘之柱今后的生活、医疗及生养死葬承担一切责任,而刘之柱就把 在市里的2处房产赠与给刘平,双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13年8月,叔叔刘之柱因为高血压急救住院,在治疗期间,刘平对其不理不睬,也不进行照顾,还时而唠叨,谩骂刘之柱,让刘之柱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刺激,为此,刘之柱认为刘平未履行对自己的照顾之义务,让其觉得对刘平赠与房产是重大失误。

  故向笔者咨询: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能否撤销?

  【解析】:本案中,当事人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原则上不得任意撤销。但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所以上述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要行使法定撤销权就必须有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赠与人就享有撤销权。

  赠与合同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说。

  任意撤销是指: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 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 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但任意撤销的行使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及经过公证的 赠与是不得撤销的。《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 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 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 是必要的。

  法定撤销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它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它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何种形式,交付或登记与否,撤销权人均可撤销之。

  行使法定撤销的情形包括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

  综上所述,案件中的刘之柱对刘平的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撤销事由,是完全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的。(文/许小军)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